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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采购条款

版本:2026年9月30日

本文本为译文,仅供参考。本通用采购条款以荷兰语起草。仅荷兰语文本具有约束力:如本译文与荷兰语文本存在差异,以荷兰语文本为准(第20条)。

阅读荷兰语文本

Previtality B.V.,一家私人有限责任公司,已在商会(Kamer van Koophandel)商业登记簿登记,登记号为68097247,

以及

Previtality Retail B.V.,一家私人有限责任公司,已在商会(Kamer van Koophandel)商业登记簿登记,登记号为84687711。

凡写明Previtality B.V.之处,亦可读作Previtality Retail B.V.,反之亦然。

第1条 · 定义

在本通用条款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1.1

“通用条款”:指Previtality的本通用条款;

1.2

“供应商”:指已与Previtality订立协议的自然人或法人,或者希望与Previtality订立此类协议并为此已向Previtality提交报价的自然人或法人,或者Previtality已向其发出报价请求或提议的自然人或法人;

1.3

“报价”:指供应商以任何形式向Previtality作出的任何要约;

1.4

“订单”:指Previtality以任何形式向供应商发出的所有(报价)请求、信息请求、(合同)提议、(已下达的)订购、(报价)确认及委托;

1.5

“协议”:指Previtality与供应商之间订立的任何协议、对该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以及为准备和履行该协议而实施的一切(法律)行为;

1.6

“双方”:指Previtality与供应商的合称;

1.7

“Previtality”:指私人有限责任公司Previtality B.V.、与Previtality有关联的实体和/或由Previtality(视情况)另行指定的第三方或已指定的第三方;

1.8

“召回”:指Previtality作出的决定,即从其客户处召回自供应商采购的货物,和/或呼吁消费者退回该等货物。

第2条 · 通用条款的适用

2.1

本通用条款适用于所有请求、所有订单、所有报价、Previtality与供应商订立或希望订立的所有协议,以及双方之间的所有其他法律关系、谈判和约定。

2.2

仅可通过书面协议偏离本通用条款,且以Previtality在该协议中由根据Previtality章程对此有权限的高级职员或由Previtality以其他方式指定的授权人员代表为限。此类偏离对Previtality与供应商之间的其他/后续协议不具有约束力。

2.3

供应商同意本通用条款适用于供应商与Previtality之间的后续协议。供应商同意,在此情形下无需再次向其提供本通用条款。

2.4

明确排除供应商的一般(交货)条款的适用,除非双方另有明确书面约定。如双方的一般条款同时适用,则在条款相互冲突时,以Previtality的通用条款为准。

2.5

如本通用条款中的一项或多项规定无效或被撤销,本通用条款的其余规定仍完全适用。

2.6

Previtality保留在期间内单方面修改本通用条款的权利。一旦Previtality已通过电子邮件和/或邮寄方式将修改后的通用条款副本发送至其所知悉的供应商电子邮件地址和/或邮寄地址,修改后的版本即行适用。对于此后成立的订单、报价、协议及所有其他法律关系,以及在本通用条款的不同版本可被视为适用的情形下,始终适用最新版本的通用条款。

第3条 · 报价与请求

3.1

供应商提交的所有报价——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均非无约束力,而是具有约束力且不可撤销,除非双方另有明确书面约定。

3.2

Previtality发出的所有订单——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均无约束力,除非双方另有明确书面约定。

3.3

如Previtality接受供应商的报价,或供应商接受Previtality的订单,Previtality有权在接受后7个工作日内撤回其接受或该已被接受的订单。

3.4

供应商的报价至少应附有对Previtality所需且由供应商交付的货物的清晰、准确的描述,以及数量、交货时间、交货地址、货物价格和任何(其他)费用。

3.5

报价被推定为准确反映协议内容。如供应商的报价含有书写或印刷错误,该等错误不得以此对抗Previtality。

3.6

由供应商或受其委托制作或作出的图纸、(技术)说明、设计、计算、颜色、模型、样品、文本、标识、(技术)结构以及重量、尺寸和价格说明均具有约束力,Previtality不会将其退还给供应商。

3.7

供应商无权向Previtality收取与编制报价有关的任何费用。

第4条 · 协议的成立

4.1

一旦Previtality已书面接受供应商提交的报价,或一旦供应商已接受的订单经Previtality书面确认,协议即告成立。

4.2

口头接受和确认对Previtality不具有约束力,除非其后经根据Previtality章程对此有权限的高级职员或由Previtality以其他方式指定的授权人员书面确认。

4.3

协议及其修改只能由根据Previtality章程对此有权限的高级职员或由Previtality以其他方式指定的授权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Previtality不受与Previtality员工订立的任何协议或约定及其修改的约束,除非该等协议、约定或修改经根据Previtality章程有权限的高级职员或由Previtality以其他方式指定的授权人员书面确认。经供应商首次要求,Previtality将告知其企业内(另外)何人有权订立或修改协议和约定。

4.4

经Previtality认可或由Previtality指明的货物、数量和期限仅具指示性,因此始终视为近似值。Previtality明确保留随时免费(单方面)取消和/或(根本性)修改协议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特性、要求和规格、数量以及交货时间和地点。如Previtality所作的修改导致价格、交货时间或其他条件发生变化,供应商应立即,但最迟在Previtality向供应商确认该修改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Previtality。

4.5

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供应商仅在已获得Previtality明确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方有权聘用第三方。经Previtality首次要求,供应商应提供其与第三方和/或次级供应商订立的(履行)合同以供查阅。

第5条 · 价格

5.1

供应商所报的,或Previtality与供应商之间约定和/或适用的所有价格均为固定价格,以“Delivered Duty Paid”(第7.1条)交货为基础,并包括包装材料、流转税(增值税)、保险、进口关税、征费、运费、交付费用、装卸费用、规费以及政府征收的其他税项,除非已经或将会另有明确书面约定。

5.2

供应商有权将成本价决定因素的价格上涨(由Previtality判断)转嫁给Previtality,但仅限于在供应商已及时将该价格上涨告知Previtality且Previtality已就此明确书面同意之后。如供应商希望如此行事,Previtality始终有权解除协议。以此方式解除协议不赋予任何一方要求补偿的权利。

5.3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对于在通常适用的08:30–17:30办公时间以外、在节假日或在周末进行的工作,供应商不得收取附加费。

第6条 · 付款

6.1

除非双方另有明确书面约定,供应商仅在货物全部交付后,方可就根据协议应付的款项向Previtality开具发票。发票至少应载明:

  1. 所交付货物的明细;
  2. 根据协议应付的款项;
  3. 订单号;
  4. 双方的公司信息;
  5. 发票日期;
  6. 符合本通用条款第6.3条的付款期限;
  7. 供应商的银行账号。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发票将不予处理,并将由Previtality退回供应商以作更正。

6.2

仅在供应商已就此获得Previtality明确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并在该同意的范围内,方允许开具部分发票。

6.3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Previtality应尽可能在收到发票后六十(60)日内,通过将应付款项转账至Previtality所知悉的供应商为此指定的银行账号,或通过抵销的方式付款。如Previtality为更正或提出异议而将发票退回供应商,上述付款期限自Previtality收到经正确更正的发票之日起方开始计算。

6.4

付款义务仅在货物已按照本通用条款实际交付、经验收并开具发票后方才产生。

6.5

Previtality的付款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构成对任何权利的放弃。

6.6

Previtality有权以已到期可请求的反债权与供应商的发票进行抵销,并有权从中扣除双方约定的或供应商给予的任何折扣。

6.7

明确排除供应商进行抵销或中止履行的任何可能性。

6.8

在预付款或分期付款的情况下,Previtality有权要求供应商就其履行协议项下供应商所负的义务提供担保。

6.9

如Previtality未按时履行其付款义务,其责任仅限于支付法定商业利息,且在供应商以书面形式给予其补充履行其义务的合理期限之前,无需支付该利息。

第7条 · 交货与风险

7.1

供应商应按照“Incoterms”中的相关规定以“Delivered Duty Paid”方式交货,并应按照Previtality的指示,在Previtality指定的交货地址、日期和时间交货。交货条件的解释参照协议订立时最新公布的“Incoterms”版本。

7.2

仅当获授权人员代表Previtality签收后,货物方视为已实际交付。

7.3

物权意义上的所有权转移及风险转移在货物实物交付时发生,不论所交付的货物是否已付款。

7.4

如付款在(实际)交货前进行,则在该范围内,所有权于付款时转移给Previtality。在此情形下,供应商有义务自Previtality付款之日起,将相关货物作为可识别的Previtality财产单独存放(或安排存放)并投保。尽管如此,在此情形下,在货物交付至Previtality之前,货物的风险仍由作为货物持有人的供应商承担。

7.5

供应商声明,待交付的货物上除其所有权外不存在任何其他权利。对于待交付的货物,Previtality不接受任何程度或任何形式的所有权保留、质权或其他担保权利。

7.6

Previtality指定的或双方约定的交货日期和时间为不可延误的最终期限。如未交货或未按时交货,供应商无需另行催告即依法当然构成违约。

7.7

如Previtality未告知交货时间或日期,双方亦未就此作出约定,则货物应最迟在协议成立后三十(30)日内交付。

7.8

未经Previtality明确书面同意,不允许分批交货。

7.9

供应商应将可能导致交货延误的任何情况立即书面通知Previtality。在此情形下,供应商有义务尽一切可能履行其义务,上述一切均不影响Previtality根据本通用条款及法律享有的权利。

7.10

早于或晚于约定交货日期或时间交货,仅可在事先获得Previtality书面同意后进行,且不导致任何约定付款时间的变更。未经书面同意而早于或晚于约定交货日期和时间交付给Previtality的货物、分批交货,以及(例如在数量或特性方面)不符合约定规格的货物交付,Previtality无需接受。Previtality有权拒绝或不接收该等货物(的一部分)。

7.11

在约定交货日期或时间之前和/或之后交付、且未经明确接受但仍已交付至Previtality的货物,在Previtality可能另行明确接受该交付之前,仍由供应商承担费用和风险。Previtality有权将相关货物存放(或安排存放),费用和风险由供应商承担。如供应商未在Previtality首次要求时取回或安排取回相关货物,Previtality有权将货物退回(或安排退回),费用和风险由供应商承担,或出售该等货物,以所得款项弥补其(部分)损失。此外,供应商应经Previtality首次要求赔偿Previtality的其他损失。

7.12

如因应由供应商承担费用和风险的因素导致货物交付延误,供应商应赔偿Previtality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

第8条 · 召回

8.1

如Previtality认为有必要,或已有或将有义务进行召回,Previtality有权启动召回。供应商应在召回的执行过程中向Previtality提供Previtality认为必要的一切协助。

8.2

一旦供应商发现其交付的某项货物不符合要求,或掌握表明某项货物不符合要求的信息,供应商应将此告知Previtality。在此情形下,Previtality可要求供应商在二十四(24)小时内编制一份报告,载明Previtality认为与相关货物有关的一切相关信息和文件。

8.3

召回期间,供应商应每日向Previtality报告最新信息。供应商还应始终可供Previtality(通过电话)联系,以便进行协商,并在执行召回时提供信息和协助。

8.4

供应商应在Previtality指定的地点和时间,取回Previtality因召回而从其客户、消费者及其他方面收回的货物,并负责对其进行清运和销毁。

8.5

未经Previtality事先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向第三方发布有关召回的任何信息。

8.6

供应商对Previtality与召回有关和/或因召回而直接和间接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遭受的一切损失承担责任。为此,供应商应按通行条件投保产品召回保险。

第9条 · 审核

9.1

Previtality有权随时——在事先书面通知供应商后——安排对供应商进行检查(“审核”),以核查供应商是否履行其在协议项下的义务、货物是否按照法定及约定的要求生产、种植和/或制备,以及货物是否符合对其提出的(法定及约定)要求。供应商有义务随时允许Previtality或其聘用的第三方进入供应商的场地、建筑物及其他场所,并有义务提供Previtality认为必要的一切协助,以确保审核能够实际进行。

9.2

双方各自承担与审核有关的费用,除非经查明供应商未履行其在协议项下的义务,或货物不符合所规定的(法定和/或约定)要求。在此情形下,审核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9.3

审核中发现的缺陷应由供应商在Previtality为此确定的期限内予以纠正。Previtality因此可能产生的任何费用和损失均由供应商承担。

第10条 · 包装

10.1

货物的包装应确保其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以良好状态到达Previtality指定的交货地址,并能安全卸货。如Previtality认为货物包装不充分和/或不合格,供应商应赔偿Previtality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

10.2

供应商有义务收回所有已使用的(一次性及可重复使用的)包装物,明确包括但不限于包装箱、板条箱、托盘、推车等。遗留的包装物可由Previtality退回或销毁,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第11条 · 不可抗力

11.1

如供应商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协议,Previtality有权中止履行其义务,或立即全部或部分终止协议,且无需另行催告,Previtality亦不因此承担任何损害赔偿义务。

11.2

供应商承诺——在可合理要求其做到的范围内——尽快消除(或安排消除)任何不可抗力的原因。

11.3

供应商仅在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Previtality其援引不可抗力并提交证明文件的情况下,方可对Previtality援引不可抗力。供应商方面的不可抗力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包括:人员短缺、罢工、人员患病、原材料短缺、运输或交通问题、次级供应商或供应商在履行协议时所依赖的各方的履行瑕疵或不履行义务、供应商生产中的故障、供应商方面的流动性或偿付能力问题,或其聘用的第三方未能履约。

11.4

如Previtality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和/或无法合理期望其履行其在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受领)义务,Previtality对其义务履行中的(部分)瑕疵不承担责任,且不得被要求履行其义务。

11.5

Previtality有权在不可抗力情形持续期间中止履行其(受领)义务。如Previtality因不可抗力已全部或部分中止履行其义务超过2周,或永久无法履行协议,Previtality有权立即全部或部分终止协议,且Previtality不因此承担任何损害赔偿义务。

11.6

如阻碍(进一步)履行的情况发生在Previtality本应履行其义务之后,Previtality亦有权援引不可抗力。

11.7

Previtality方面的不可抗力是指按合理标准不能归咎于Previtality的过错、且按合理标准不应由其承担的情况。其中无论如何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危险)、流行病、大流行病、(恐怖)袭击、革命、起义和/或内乱、骚乱、政府措施、特殊天气情况、异常虫害、Previtality员工患病、Previtality发生的罢工、Previtality发生的火灾、Previtality的流动性或偿付能力问题、Previtality向其(转)交付相关货物的(自然人或法)人和/或Previtality在履行协议时以任何其他方式所依赖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履行瑕疵、不履行、采购量下降和/或其方面的不可抗力、Previtality所依赖的(次级)供应商或其他第三方处出现的不可预见的停滞,以及Previtality的一般运输或交通问题。

第12条 · 验收、检验与异议

12.1

对供应商所交付货物的验收应由Previtality明确作出。按照第7条交货、支付发票和/或期间使用/转交付该等货物,并不当然意味着Previtality已验收该等货物。

12.2

Previtality有权在交货后六十(60)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交付的货物进行检验(或委托他人检验)。供应商应为此提供Previtality认为必要的一切协助。Previtality对货物的验收并不意味着Previtality承认货物符合根据第13条所作的保证。

12.3

如Previtality在收货时或收货后或在检验时发现所交付的货物依其判断不符合协议,明确包括约定的规格和/或保证和/或法定要求,Previtality有权将该等货物判定为不合格并予以拒收,但应在发现缺陷后的合理时间内为之。

12.4

如Previtality判定货物不合格,应尽快通知供应商并说明其异议内容。

12.5

货物被判定不合格时,供应商有义务在Previtality确定的期限内,负责免费修复货物、免费更换货物和/或退还Previtality就该货物已支付的款项,具体由Previtality选择。此外,货物被判定不合格时,Previtality有权将所交付的货物退回,费用和风险由供应商承担;或给予供应商取回(或安排取回)所交付货物的机会;将货物存放(或安排存放),费用和风险由供应商承担;和/或如Previtality认为上述选项按合理标准不可行,将所交付的货物销毁(或安排销毁),费用和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2.6

如Previtality判定货物不合格,其有权向供应商收取检验费用。

12.7

经首次要求,供应商应在七(7)个工作日内,就向供应商订购的或由供应商交付的货物,向Previtality提供原产地声明,该原产地声明应载明海关商品编码。如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供应商无需另行催告即依法当然构成违约。届时Previtality有权解除协议,并向供应商追偿其可能产生的费用和损失。

12.8

对货物的检验或查验及其结果,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被解释为Previtality对所交付货物合格性的任何承认,亦不免除供应商在这方面的任何责任。

第13条 · 保证

13.1

供应商保证,所交付的货物符合协议,并且——考虑到货物的性质以及供应商就货物所作的说明——具备Previtality根据协议有理由期待的特性。为此,供应商无论如何保证货物按照下列要求生产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具备协议、供应商提供的规格和信息以及Previtality对此的合理期望中所描述的特性、质量和可靠性;
  2. 为全新的/质量良好的货物,无缺陷,且不附带(第三方的)(物权性)权利;
  3. 以专业方式、由具备专业技能的人员、按照当地及相关事项适用的法定要求,并使用全新且环保的材料制造、生产、种植和/或制备;
  4. 符合(当地及相关事项)适用的法定要求和法规、政府就此提出的要求(如环境要求)以及通行的(行业)规范和(欧洲)标准,明确包括但不限于《荷兰商品法》(Warenwet)、《通用食品法条例》(Algemene Levensmiddelenverordening)以及有关标签的(欧洲)法规;
  5. 附有并具备正确且必需的文件、证书和认证标志(例如,如适用,HACCP证书、运单、ATR证书、Form A、EUR.1或EUR-MED证书和/或发票声明)。为证明上述事项,供应商应在法定期限内保存所需文件的副本,并经首次要求向Previtality出示;
  6. 附有生产者或将货物投放市场者的标识,且至少符合欧洲法律法规;
  7. 附有正确和安全使用所必需的一切数据和说明;
  8. 除产品规格中或供应商以其他方式明确指明者外,不会对人和动物产生其他有害后果,亦不会对材料造成其他有害后果;
  9. 不附带任何未经Previtality明确书面接受的特殊负担或限制。
13.2

供应商保证待交付货物能够进口、出口和过境运输至Previtality指定的交货地址。

13.3

如所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协议或本第13条所述的保证,供应商应在接到首次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按照Previtality的选择,自负费用收回货物并退款、修复和/或更换,除非Previtality倾向于按照本通用条款的规定解除协议。如供应商——在被Previtality就此催告后——仍未履行其在本第13条项下的补救义务,Previtality有权自行采取补救行动,并向供应商追偿由此产生的费用。

第14条 · 责任与赔偿保障

14.1

除Previtality或其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有意识的鲁莽行为外,排除Previtality基于任何理由或就任何损害承担的任何责任。

14.2

供应商对Previtality因供应商或其人员或其聘用的第三方在履行义务中的瑕疵和/或任何(不法)作为或不作为而遭受的一切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承担责任,并对Previtality所遭受的与协议履行有关的一切损害承担责任。

14.3

供应商应始终就其根据法律和/或协议对Previtality所负的责任投保充足的保险。此外,供应商应为其经营中所有可按通常条件投保的风险投保。

14.4

供应商还应为其根据协议所占有的Previtality的一切货物投保,以防范在供应商占有货物期间可能发生的一切损害。

14.5

经Previtality首次要求,供应商应立即提交前几款所述保险的保单及保费支付凭证(的经认证副本),或保险人关于该等保险存在及保费已支付的声明。未经Previtality事先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终止或变更保险合同或其订立条件。

14.6

供应商应使Previtality免受由所交付货物的(转)售和/或使用所引起的、和/或以其他方式与协议有关或由协议产生的第三方的一切索赔,包括法律援助费用,但Previtality及其管理人员的故意或有意识的鲁莽行为除外。本规定明确但不限于适用于根据《荷兰民法典》(Burgerlijk Wetboek)第6:185条结合第6:190条所产生的产品责任,其中尤其可包括第三方因下列原因提出的索赔:

  1. 供应商所交付的货物中含有不应有的物质(或不应有数量的物质);
  2. 货物的一项或多项特性,供应商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些特性在正常使用时可能对人员、动物或财物造成损害。

本赔偿保障亦适用于低于《荷兰民法典》(Burgerlijk Wetboek)第6:190条所述€500金额的索赔。

14.7

如Previtality认为有必要采取措施,以防止上述各款所述的(进一步)损害(例如通过启动召回),供应商应对与该等措施相关的一切费用和损失承担责任。

第15条 · 知识产权

15.1

与货物、图纸、模具、文本、材料、设计、草图、模型、样品、创意、包装、包装材料、计算及类似物有关的一切知识产权及类似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权、外观设计权和所有权,无论是由Previtality提供的,还是由Previtality、以Previtality名义或受Previtality委托制作的,抑或在协议框架内以其他方式取得或产生的,自该等权利产生之时起即归属于Previtality。Previtality亦将被视为其唯一的创作者和/或设计者,无论其是否为此支付或已支付单独或综合的报酬。在必要的范围内,供应商特此将一切知识产权及类似权利不可撤销地无偿转让给Previtality,Previtality特此接受该等转让。如此项转让需要履行某项手续,供应商将为该手续的完成提供充分协助。未经Previtality书面同意,和/或为Previtality所确定目的以外的目的,供应商不得使用Previtality的知识产权及类似权利。

15.2

供应商明确不得为其自身职业或业务而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该等货物、与该等货物相似的货物和/或与该等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及类似权利,和/或将其出售、转让、提供、交付使用给第三方或以其他方式交予第三方。

15.3

Previtality保留监督其全部知识产权及类似权利的使用情况,并根据其自行判断立即停止该等使用的权利。供应商应对此提供充分协助。

15.4

供应商应将任何侵犯或不当使用Previtality所享有的知识产权及类似权利的行为立即通知Previtality。

15.5

供应商保证,对交付给Previtality的货物的使用(包括转售)不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类似权利,并使Previtality免受第三方因(涉嫌)侵权而提出的索赔,且将赔偿Previtality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法律援助费用。

15.6

除非协议中有明确规定,协议或根据协议提供信息均不授予任何专利、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项下的许可。

第16条 · 保密

16.1

供应商、其关联企业和员工以及其聘用的第三方,不得公开或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提供Previtality在协议框架内(以书面、口头、图形、数字形式)向其提供的、或以其他方式为供应商所知悉的信息、数据、创意、材料或任何其他形式的保密数据——明确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供应商向Previtality提供的和/或受Previtality委托或为Previtality制作的产品和/或服务的信息、任何已约定或已告知的费率和/或有关Previtality业务的其他信息——但下列情形除外:

  1. 双方事先已就此书面约定;或
  2. 公开披露系源于相关适用的法律或法规。

此外,供应商应确保其关联企业和员工以及其聘用的第三方知悉本条项下的义务,并在聘用第三方时约定与本条同等的保密条款。

16.2

此外,供应商——同样包括其员工及其聘用的第三方——无权将Previtality在协议框架内向其提供的、或以其他方式为供应商所知悉的信息、数据、创意、材料或任何其他形式的保密数据——明确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供应商向Previtality提供的和/或受Previtality委托或为Previtality制作的产品和/或服务的信息、任何已约定或已告知的费率和/或有关Previtality业务的其他信息——用于获取该等信息之目的以外的其他目的,但下列情形除外:

  1. 双方事先已就此书面约定;或
  2. 公开披露系源于相关适用的法律或法规。
16.3

如双方之间的协议已终止或相关工作已完成,供应商应经Previtality首次要求,在Previtality为此提出要求后三十(30)日内,将Previtality在协议框架内向其提供的、或以其他方式为供应商所知悉的信息、数据、创意、材料或任何其他形式的保密数据——明确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供应商向Previtality提供的和/或受Previtality委托或为Previtality制作的产品的信息、任何已约定或已告知的费率和/或有关Previtality业务的其他信息——退还给Previtality或予以销毁,具体由Previtality选择。

16.4

如供应商、其员工或其聘用的第三方违反本第16条的规定,供应商应就每次违反支付立即到期应付的违约金五万欧元(€50,000),并就违反持续的每一日支付五千欧元(€5,000),且不影响Previtality要求赔偿实际遭受的一切损失和产生的一切费用的权利。

第17条 · 中止与解除

17.1

在下列情形下,Previtality无需另行催告,且无需承担任何损害赔偿义务,即有权全部或部分解除协议,或全部或部分中止履行其义务:

  1. 供应商未履行、未按时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其在协议项下的义务;
  2. Previtality有充分理由担心供应商将不履行、不按时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义务;
  3. 供应商已申请破产、暂停付款或债务清理,或已破产、已被宣告暂停付款或已获准进入债务清理程序;
  4. 供应商的货物或债权已被扣押;
  5. 供应商(公司)被解散;
  6. 供应商(自然人)被置于监护之下或死亡;
  7. 对供应商的控制权发生变更;
  8. Previtality在订立协议时已要求供应商为履行提供担保,而该担保未提供或不充分。
17.2

协议解除时,Previtality无论如何有权:

  1. 将已交付的货物退回和/或安排存放,费用和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2. 要求供应商赔偿Previtality为合理替代其未收到或未保留的货物而必须支出的额外费用。
17.3

供应商无权中止履行其对Previtality的义务,也无权对属于Previtality所有或Previtality以任何方式对其享有权利的货物行使任何留置权。

第18条 · 协议终止后的义务

18.1

如双方之间的协议已终止或相关工作已完成,双方均无义务继续进行协议中所述的活动,双方的一切义务和权利均告终止,但第15条(知识产权)和第16条(保密)除外,该两条在协议期满或终止后仍继续有效。

第19条 · 适用法律与管辖法院

19.1

Previtality与供应商之间的每一项协议均适用荷兰法律。

19.2

Previtality与供应商之间的任何争议均应由海牙地区法院(Rechtbank Den Haag)解决。

19.3

明确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适用。

第20条 · 语言

20.1

本通用条款最初以荷兰语起草,并已译成多种语言。如荷兰语文本与译本之间存在冲突,荷兰语文本始终具有决定效力并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