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条款
第7版
本文本为译文,仅供参考。本通用条款以荷兰语起草。仅荷兰语文本具有约束力:如本译文与荷兰语文本存在差异,以荷兰语文本为准(第18条)。
Previtality B.V.与Previtality Retail B.V.以商业方式向合作伙伴、批发商、餐饮企业和商店等经营者销售其产品。下列《商业客户通用交货与付款条款》适用于此类销售。作为消费者,您可在我们的合作伙伴和销售点购买我们的产品;在此情况下,适用该销售方的条款。
Previtality B.V.与Previtality Retail B.V.的商业客户通用交货与付款条款(第7版)。Previtality B.V.为一家私人有限责任公司,已在商会(Kamer van Koophandel)商业登记簿登记,登记号为68097247;Previtality Retail B.V.为一家私人有限责任公司,已在商会(Kamer van Koophandel)商业登记簿登记,登记号为84687711。凡写明Previtality B.V.之处,亦可读作Previtality Retail B.V.,反之亦然。
第1条 · 定义
在本通用条款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通用条款”:指Previtality的本通用交货条款;
“Previtality”:指私人有限责任公司Previtality B.V.和Previtality Retail B.V.、与其有关联的实体和/或由其(视情况)另行指定的第三方或已指定的第三方;
“报价”:指Previtality对此有权限的高级职员向商业客户作出的、旨在订立协议的无约束力要约;
“订单”:指商业客户以任何形式向Previtality发出的所有(已下达的)订购、报价请求、信息请求、(合同)提议、委托及(报价)确认;
“协议”:指Previtality与商业客户之间订立的任何协议、对该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以及为准备和履行该协议而实施的一切(法律)行为;
“商业客户”:指为与其商业、经营、手工业或职业活动相关的目的而行事,并已与Previtality订立协议的自然人或法人,或者希望与Previtality订立此类协议且Previtality已为此向其作出要约的自然人或法人,或者Previtality已向其发出报价的自然人或法人;
“双方”:指Previtality与商业客户的合称。
第2条 · 通用条款的适用
本通用条款适用于Previtality的每一项报价、商业客户的所有订单、双方之间的每一项协议,以及双方之间的所有其他法律关系、谈判和约定。
仅可通过书面协议偏离本通用条款,且以Previtality在该协议中由根据Previtality章程对此有权限的高级职员或由Previtality以其他方式指定的授权人员代表为限。此类偏离对双方之间的其他/后续协议及法律行为不具有约束力。
商业客户同意本通用条款适用于商业客户与Previtality之间的后续协议及法律行为。商业客户同意,在此情形下无需再次向其提供本通用条款。
明确排除并拒绝商业客户的一般(采购)条款的适用,除非双方另有明确书面约定。如Previtality与商业客户的一般条款同时适用,则在条款可能相互冲突时,以Previtality的通用条款为准。
如本通用条款中的一项或多项规定无效或被撤销,本通用条款的其余规定仍完全适用。
Previtality保留在期间内单方面修改本通用条款的权利。一旦Previtality已通过电子邮件和/或邮寄方式将修改后的通用条款副本发送至其所知悉的商业客户电子邮件地址和/或邮寄地址,修改后的版本即行适用。对于此后成立的要约、报价、协议及其他法律关系,以及在本通用条款的不同版本可被视为适用的情形下,始终适用最新版本的通用条款。
第3条 · 报价/要约
Previtality发出的所有报价——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均无约束力,除非双方已经或将会另有明确书面约定。因此,Previtality有权(单方面)变更、调整和撤回报价。
如报价含有商业客户按合理标准能够识别的明显书写或印刷错误,Previtality不受该报价的约束。
报价应注明日期,并自该日起十四(14)日内有效。
商业客户的订单应附有对商业客户所需产品和/或服务(及其数量)的清晰、准确的描述。
Previtality将以商业客户所提供信息的正确性为前提,并据此编制其报价。因该等信息不正确或不完整而产生的损失由商业客户承担。
如Previtality接受商业客户的订单,或商业客户接受Previtality的报价,Previtality有权在该接受或承诺后七(7)个工作日内撤回其接受或该已被接受的报价。
如报价未被接受,且Previtality在发出报价前已就此作出约定,Previtality有权向商业客户收取与编制报价有关的一切合理费用。
报价中提供的所有图片、图纸、样品、规格或其他(产品)信息均为指示性的,不得作为要求损害赔偿或解除协议的理由。此外,Previtality无法保证所展示的颜色和/或口味描述与产品的实际颜色和/或口味完全一致。
第4条 · 协议的成立与变更
一旦商业客户已接受的报价经Previtality书面确认,或一旦Previtality已书面接受订单,或一旦Previtality实施了属于该委托延伸范围内的履行行为而商业客户未在当日对此提出异议,协议即告成立。
协议及其变更只能由根据Previtality章程对此有权限的高级职员或由Previtality以其他方式指定的授权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Previtality不受与Previtality员工订立的任何协议及其变更的约束,除非该等协议或变更经根据Previtality章程有权限的高级职员或由Previtality以其他方式指定的授权人员书面确认。经商业客户首次要求,Previtality将告知其企业内(另外)何人有权订立或变更协议。
Previtality可——在法律框架内——了解商业客户是否能够履行其付款义务,以及对审慎订立协议具有重要意义的一切事实和因素。如Previtality根据该调查有充分理由不订立协议,其有权说明理由拒绝订单或报价请求,或对其履行附加特别条件。
每一项协议的订立均附有生效条件,即相关产品有充足的可供应量。
Previtality有权——完全依其自行判断——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聘用第三方。
第5条 · 价格
价格按照双方约定的费率收取;如无约定,则按照Previtality在交付时通常适用的费率收取。
Previtality所报的,或Previtality与商业客户之间约定和/或适用的所有价格均以欧元计价,且不包括流转税(增值税)、保险、进口关税、征费、运费、包装材料、包装材料税、交付费用、装卸费用、规费以及政府征收的其他税项,除非双方已经或将会另有明确书面约定。
价格说明始终以首次价格说明时适用的价格决定因素为基础。Previtality有权将在协议成立之后、但在交付之前发生的成本价决定因素的价格上涨转嫁给商业客户,该等因素无论如何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和社会保障费用、上游供应商的价格、税款、原材料和燃料、材料、制造、运输、进口或出口关税、许可费、货币汇率、填埋和处理费率等,由Previtality判断。如Previtality在协议订立后三(3)个月内如此行事,商业客户有权解除协议,商业客户应在价格上涨通知后十四(14)日内行使该权利。以此方式解除协议不赋予任何一方要求补偿的权利。
第6条 · 付款
Previtality有权定期,或在产品全部交付后,就商业客户应付的款项向商业客户开具发票。此外,Previtality可要求(部分)预付约定价格。
分批交货时,每次交货均视为一项单独交易,Previtality可按每项交易分别开具发票。
除非协议另有规定,付款应在订单确认时预先进行,或在Previtality的信用保险人予以接受之后、且在发票日期之后十四(14)日内,以转账方式汇入Previtality指定的银行账户。如商业客户未在上述期限内付款,商业客户无需另行催告即依法当然构成违约。自该时起,Previtality有权按每月或不足一月的部分2%的利率收取利息,除非法定商业利息更高,在此情形下适用较高的利率。该利息自最迟应付款之日起计算。
如商业客户在(按时)履行其义务方面存在履行瑕疵或已构成违约,为获得诉讼外清偿而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均由其承担。在任何情况下,如属金钱债权,商业客户均应支付催收费用。催收费用为未清偿本金的15%,最低为€150(不含增值税)。可能产生的合理诉讼费用和执行费用亦由商业客户承担。
明确排除商业客户主张折扣、抵销和/或中止履行。商业客户应按时支付Previtality的发票,不得主张折扣、抵销和/或中止履行。
商业客户所作的付款始终首先用于清偿一切应付利息和费用,其次用于清偿未付时间最长的到期发票,即使商业客户声明该付款涉及较晚的发票亦然。
Previtality有权随时要求商业客户就其履行协议项下商业客户所负的义务提供(物权性)担保。
如商业客户设立于荷兰以外的其他欧盟成员国,商业客户应以书面形式向Previtality提供其增值税识别号。此外,商业客户应始终向Previtality提供Previtality为证明产品已在荷兰以外的其他欧盟成员国交付而合理需要的一切资料和文件。
在下列情形下,全部付款请求权立即到期可请求:
- 付款期限已逾期;
- 商业客户已申请破产、暂停付款或债务清理,已破产、处于暂停付款状态或已获准进入债务清理程序;
- 商业客户的财物或债权已被扣押;
- 商业客户被解散;
- 商业客户的控制权发生变更,或商业客户的控制权归属于第三方;
- 商业客户(自然人)被置于监护或财产管理之下或死亡。
第7条 · 交货与风险
除非协议另有规定,由Previtality或其聘用的第三方交付产品,均以Previtality“仓库交货”(ex works)方式进行,或在Previtality指定的地点交货。交货条件的解释参照协议订立时最新公布的“Incoterms”版本。
Previtality始终有权分批交付产品,每次分批交货均可由Previtality作为单独交易开具发票。
如协议中未载明交货期限,双方亦未以其他方式约定,Previtality将在荷兰境内、最迟在交货期限开始后三十(30)日内交付产品/服务。所告知的交货期限自下列条件均满足之时开始:Previtality与商业客户之间已成立协议,Previtality已掌握交付产品/服务所必需的一切信息、材料和文件,任何约定的(预)付款已支付给Previtality,且双方书面约定的任何其他条件均已满足。
所告知的产品/服务交付期限由Previtality大致确定,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被视为不可延误的最终期限,除非双方另有明确书面约定。
如产品/服务的交付期限以工作日表示,工作日是指日历日,但该日适逢普遍承认的或在工作所在地承认的、或由政府规定的、或由集体劳动协议规定或依据集体劳动协议规定的休息日或节假日、周末、假期日或其他非个人性质的休息日的除外。如产品应在非工作日交付,则以下一个工作日为约定交货日。
在确定交货期限时,Previtality以其能够在商业客户所提供的、Previtality据以编制其报价的信息和情况下交付产品/服务为前提。
如Previtality因不可抗力、应由商业客户承担的情况或不能归责于Previtality的情况而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交付产品/服务,Previtality有权延长产品/服务的交付期限,延长的时长以该(不可抗力)情形或情况按合理标准所导致的时长为准。
如Previtality已以书面或非书面形式告知商业客户产品/工作成果自某一日期起已备妥待交付,而商业客户未在该通知后十四(14)日内提取产品/工作成果,商业客户自该时起无需另行催告即构成违约。在商业客户构成违约之时,产品/工作成果的风险由Previtality转移至商业客户,届时Previtality有权将产品/工作成果存放(或安排存放),费用和风险由商业客户承担。
如Previtality未交付或未按时交付产品/工作成果,在商业客户以书面形式催告Previtality并给予Previtality合理的履行期限之前,明确不允许商业客户解除协议、中止履行其义务和/或要求损害赔偿。
如产品交付因Previtality认为应由商业客户负责的因素,或因以其他方式应由商业客户承担费用和风险的因素而被延误、停止或推迟,商业客户应赔偿Previtality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
第8条 · 包装/托盘
产品/工作成果的包装以Previtality认为符合行业惯例的方式进行。Previtality决定产品/工作成果的包装方式,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
Previtality保留按其所报价格、但至少按成本价向商业客户收取一次性包装或托盘费用的权利。Previtality随待交付的产品/工作成果一并交付给商业客户的一次性包装或托盘,原则上不由Previtality收回。
所有耐用和/或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和/或托盘——一次性包装和/或托盘除外——仍为Previtality的财产,因此商业客户应将其退还或寄还Previtality,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
Previtality有权就耐用和/或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和/或托盘收取押金和/或双方另行约定的使用费。押金和使用费均将在发票上单独列明。如所有耐用和/或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和/或托盘均已按照下一款的规定退还Previtality,Previtality将向商业客户退还押金,或将其与商业客户基于任何理由仍欠Previtality的款项进行抵销。
商业客户有义务在交货后三十(30)日内或在包装和/或托盘清空后立即,自负费用,将耐用和/或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和/或托盘以无损坏、状态良好且符合适当卫生条件的方式退还Previtality。如双方约定由Previtality在双方另行约定的地点自行提取耐用和/或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和/或托盘,商业客户应确保该等包装和/或托盘保持无损坏、状态良好且符合适当卫生条件,并以Previtality能够正常提取的方式存放。
商业客户不得将耐用和/或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和/或托盘交给第三方使用,其使用时间亦不得超过合理必要的时间,且无论如何不得超过本条第5款所述的期限。
如商业客户因任何原因未退还、未按时退还或未在适当条件下退还耐用和/或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和/或托盘,Previtality保留向商业客户收取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明确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维修、更换、清洁或租赁费用——和/或将其与根据第4款向商业客户收取的押金进行抵销的权利。
第9条 · 所有权保留与留置权
在商业客户已履行其基于任何理由对Previtality所负的全部义务之前,Previtality保留根据协议已交付和待交付给商业客户的一切产品/工作成果以及由此产生的产品的所有权。商业客户的义务明确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已交付和待交付产品/工作成果的购买价款,以及因商业客户在履行其义务方面存在可归责的瑕疵而产生的债权,其中包括支付损害赔偿、诉讼及诉讼外催收费用和任何利息。
仅在商业客户已就此获得Previtality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并在该同意的范围内,商业客户方可在其正常经营过程中出售附有所有权保留的产品/工作成果。商业客户无权将受所有权保留约束的产品出质,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在其上设定负担,或将其交给第三方使用。本规定具有物权效力。
如第三方扣押Previtality在所有权保留下交付的产品/工作成果,或欲在其上设定或主张权利,商业客户应立即通知Previtality。
商业客户应审慎保管在所有权保留下交付的产品/工作成果,并使其可被识别为Previtality的财产,同时应就火灾、盗窃、侵占和损坏为其充分投保并维持保险。为此,经Previtality首次要求,商业客户应提供保险单及相关保费支付凭证以供查阅。
如Previtality欲就其交付给商业客户的产品/工作成果行使其所有权,商业客户即有义务无条件予以配合,并不可撤销地准许Previtality进入Previtality的财产所在的一切场所,以将其取回。上述一切不影响Previtality要求赔偿损失、利润损失和利息的权利,以及无需另行催告即以书面声明解除与商业客户之间协议的权利。
如Previtality占有商业客户的财物,在商业客户已履行其基于任何理由对Previtality所负的全部义务之前,Previtality有权留置该等财物,除非商业客户已为其义务提供充分担保。商业客户的义务明确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已交付和待交付产品的购买价款,以及因商业客户在履行其义务方面存在可归责的瑕疵而产生的债权,其中包括支付损害赔偿、诉讼及诉讼外催收费用和任何利息。
第10条 · 责任与赔偿保障
除因Previtality在履行其协议项下义务时存在可归责的瑕疵和/或Previtality方面的不法作为/不作为而导致的直接损害外,Previtality对商业客户不承担其他损害的责任。直接损害仅指:(i)财产损害;(ii)为确定损害原因和范围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但以该确定涉及本条所指的直接损害为限;(iii)为使Previtality的瑕疵履行符合协议而支出的任何合理且可证明的费用,但以该等费用可归责于Previtality为限;以及(iv)商业客户为防止或减轻直接损害而支出的合理且可证明的费用,但以商业客户证明该等费用已导致本条所指的直接损害减轻为限。
对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害,Previtality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承担责任:
- 未按照第11条的规定向Previtality报告的缺陷,或Previtality未获得修复缺陷的机会;
- 对所交付产品/工作成果的不专业使用,或将其用于按客观标准不适合的用途;
- Previtality依据了由商业客户或以商业客户名义提供的不正确或不完整的信息;
- 应商业客户的要求或经商业客户同意而在履行协议时聘用的第三方;
- 未经Previtality明确书面同意而对所交付的产品/工作成果进行了工作、修改和/或维修;
- 所交付的产品/工作成果暴露于异常条件下或以其他方式未得到审慎处理;
- 所交付的产品/工作成果存在因正常磨损和/或遵守任何政府规定而导致的缺陷;
- 因使用互联网或任何其他(电子)通信手段而导致订单和通知产生误解、失真、延误或未能妥善传达。
Previtality的责任在任何时候均限于:
- 直接损害。Previtality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赔偿间接损害。间接损害是指一切非直接损害的损害,无论如何包括但不限于后果性损害、收入或机会损失、利润损失和/或因经营停滞造成的损害;
- 最高不超过Previtality的保险人在相关情形下的赔付金额;
- 如Previtality的保险人未(全额)赔付,最高不超过发票价值的一倍,或者以该责任所涉及的那部分发票价值为限。
商业客户应使Previtality免受第三方的一切索赔(包括法律援助费用),即:因商业客户交付给第三方的、部分由Previtality所交付产品构成的产品存在缺陷而基于产品责任提出的索赔,或与产品/工作成果的(不专业)使用有关的索赔,或与双方之间的协议有关或由其产生的索赔。
如损害系因Previtality或其担任管理职务的下属人员的故意或有意识的鲁莽行为所致,或如有关(产品)责任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另有规定,本条所载的责任限制不适用。
第11条 · 异议
商业客户有义务在收到产品/工作成果时立即对其进行检查。任何可见的缺损、错误、不完善之处和/或缺陷,均应立即、但最迟在收到产品后四十八(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并准确说明缺陷向Previtality报告,否则丧失权利。
其他缺陷应在发现或按合理标准本应发现后八(8)日内,以书面形式并准确说明缺陷向Previtality报告,否则丧失权利。
Previtality(应商业客户要求)提供的图纸、设计、计算、样例、样品、颜色、声音、造型、口味描述、重量、尺寸和价格说明等均为指示性的,但对Previtality向商业客户交付的产品具有决定性。对于Previtality(应商业客户要求)提供的图纸、设计、计算、样例、样品、颜色、声音、造型、口味描述、重量、尺寸和价格说明等的任何异议和/或修改请求,应最迟在商业客户收到后八(8)日内,以书面形式并准确说明异议和/或修改请求向Previtality报告。如任何异议和/或修改请求未在上述期限内告知Previtality,产品即视为已按照协议交付给商业客户。
如上述异议未在其中所述期限内告知Previtality,产品即视为已在良好状态下收到。
对发票的异议同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且应在发票日期后十四(14)日内提出。该期限届满后,商业客户即视为已认可该发票,相关发票金额即为应付款项。
提出异议不免除商业客户的义务,商业客户亦无权中止履行其义务。
异议权无论如何在产品交付后六(6)个月届满时因时效而消灭。
应使Previtality能够对异议进行调查。如为调查异议而确有必要退回所交付的产品/工作成果,退回的费用和风险由Previtality承担。
对于不合理的异议,Previtality可自由地向商业客户收取调查和退货费用。
如异议合理,Previtality将更换或修复所交付的产品/工作成果,或根据本通用条款的规定赔偿损失。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下列情形下,排除援引《荷兰民法典》(Burgerlijk Wetboek)第7:17条和第7:18条(不符合约定)和/或提出异议:
- 如缺陷系由第10.2条所列的某种情况所引起、因该情况而加剧、因该情况而无法修复和/或系该情况的后果,或以其他方式存在此类情况;
- 如无法出示有效的保修凭证或原始发票;
- 如产品缺陷系因产品以不适当的方式存储、保管、处理和/或封闭而产生,明确包括但不限于霉变、锈蚀和受潮损坏;
- 如商业客户未遵守操作、维护和使用规定,或其他按合理标准适用的规定,明确包括但不限于有关空气、光照和冷藏的储存要求;
- 如Previtality使用或已使用由商业客户提供和/或推荐的材料和/或辅助人员;
- 如缺陷系由Previtality所遵循或执行的商业客户的工作方法、构造和/或指示所引起和/或系其后果;
- 如Previtality使用或已使用来自第三方的部件,但以该第三方未向Previtality提供保证为限。
第12条 · 不可抗力
如Previtality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和/或无法合理期望其履行其在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交货)义务,Previtality对其义务履行中的(部分)瑕疵不承担责任,且不得被要求履行其义务。
Previtality有权在不可抗力情形持续期间中止履行其(交货)义务。如Previtality因不可抗力已全部或部分中止履行其义务超过二(2)周,或永久无法履行协议,Previtality有权立即全部或部分终止协议,且Previtality不因此承担任何损害赔偿义务。
如阻碍(进一步)履行的情况发生在Previtality本应履行其义务之后,Previtality亦有权援引不可抗力。
Previtality方面的不可抗力是指按合理标准不能归咎于Previtality的过错、且按合理标准不应由其承担的情况。其中无论如何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危险)、流行病、大流行病、(恐怖)袭击、革命、起义和/或内乱、骚乱、政府措施、特殊天气情况、异常虫害、Previtality员工患病、Previtality发生的罢工、Previtality发生的火灾、Previtality的流动性或偿付能力问题、Previtality在履行协议时以任何方式所依赖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履行瑕疵、不履行和/或其方面的不可抗力、Previtality所依赖的(次级)供应商或其他第三方处出现的不可预见的停滞,以及Previtality的一般运输或交通问题。
第13条 · 知识产权
除非另有明确书面约定,与Previtality所交付产品有关的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例如著作权、商标权、外观设计权、专利权、特殊(sui generis)数据库权利等,仅归属于Previtality和/或其许可人。
由Previtality或受Previtality委托制作的文字商标、图形商标、标语、图纸、设计、计算、样例、样品、颜色、声音、造型、口味描述、重量、尺寸和价格说明等,仍为Previtality的财产。不得以获取类似报价为目的将其提供或展示给第三方。亦不得对其进行复制或以其他方式翻制。如未下达委托,应在Previtality为此提出要求后十四(14)日内,由商业客户承担费用将该等文件退还Previtality,或——应Previtality要求——予以销毁。此外,Previtality的著作权以及其他一切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完全适用。
商业客户承诺采取充分措施,确保对其在履行协议时所知悉的、来自Previtality方面的保密性质信息予以保密。
第14条 · 保密
商业客户、其员工及其聘用的第三方,不得公开或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提供Previtality在协议框架内向其提供的、或以其他方式为商业客户所知悉的信息、数据、创意、材料或任何其他形式的保密数据——明确包括但不限于有关Previtality向商业客户交付的和/或为商业客户制作的产品的信息、任何已约定或已告知的费率和/或有关Previtality业务的其他信息——但下列情形除外:
- 双方事先已就此书面约定;或
- 公开披露系源于相关适用的法律或法规。
此外,商业客户——同样包括其员工及其聘用的第三方——无权将Previtality在协议框架内向其提供的、或以其他方式为商业客户所知悉的信息、数据、创意、材料或任何其他形式的保密数据——明确包括但不限于有关Previtality向商业客户交付的和/或为商业客户制作的产品的信息、任何已约定或已告知的费率和/或有关Previtality业务的其他信息——用于获取该等信息之目的以外的其他目的,但下列情形除外:
- 双方事先已就此书面约定;或
- 公开披露系源于相关适用的法律或法规。
如双方之间的协议已终止或相关工作已完成,商业客户应经Previtality首次要求,在Previtality为此提出要求后三十(30)日内,将Previtality在协议框架内向其提供的、或以其他方式为商业客户所知悉的信息、数据、创意、材料或任何其他形式的保密数据——明确包括但不限于有关Previtality向商业客户交付的和/或为商业客户制作的产品的信息、任何已约定或已告知的费率和/或有关Previtality业务的其他信息——退还给Previtality或予以销毁,具体由Previtality选择。
如商业客户、其员工或其聘用的第三方违反本第14条的规定,商业客户应就每次违反支付立即到期应付的违约金五万欧元(€50,000),并就违反持续的每一日支付五千欧元(€5,000),且不影响Previtality要求赔偿实际遭受的一切损失和产生的一切费用的权利。
第15条 · 中止与解除
在下列情形下,Previtality无需另行催告,且无需承担任何损害赔偿义务,即有权全部或部分解除协议,或中止履行其义务:
- 商业客户未履行、未按时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其在协议项下的义务;
- Previtality有充分理由担心商业客户将不履行、不按时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义务;
- 商业客户已申请破产、暂停付款或债务清理,或已破产、已被宣告暂停付款或已获准进入债务清理程序;
- 商业客户的财物或债权已被扣押;
- 商业客户(公司)被解散;
- 商业客户(自然人)被置于监护之下或死亡;
- Previtality在订立协议时已要求商业客户为履行提供担保,而该担保未提供或不充分;
- 因不可抗力所致。
无论是根据第1款中止履行还是解除协议,Previtality均有权立即要求就其为履行协议而预留和/或已投入加工的原材料、材料、部件及其他物品,以及已完成的产品付款;上述一切均按其按合理标准应被认定的价值计算。在根据第1款解除协议的情形下,商业客户有义务在支付根据前一句应付的款项后,受领其中所含的物品;如商业客户未受领,Previtality有权将该等物品存放(或安排存放),费用和风险由商业客户承担,或为商业客户的账户将其出售。
如协议被中止或解除,Previtality对商业客户的债权立即到期可请求。
商业客户无权要求溯及既往地解除协议。
如发生侵犯第三方所享有的权利的情形,或因第三方在著作权、商标权、外观设计权或专利权或其他权利方面提出主张,Previtality有权在未经与商业客户事先协商和/或未经商业客户同意的情况下,中止或终止生产或交付。
第16条 · 协议终止后的义务
如双方之间的协议已终止或相关工作已完成,双方均无义务继续进行协议中所述的活动,双方的一切义务和权利均告终止,但第13条(知识产权)和第14条(保密)除外,该两条在协议期满或终止后仍继续有效。
第17条 · 适用法律与管辖法院
Previtality与商业客户之间的每一项协议均适用荷兰法律。
Previtality与商业客户之间的任何争议均应由海牙地区法院(Rechtbank Den Haag)解决,但Previtality始终有权将争议提交依法对该争议有管辖权的法院。
明确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适用。
第18条 · 语言
本通用条款最初以荷兰语起草,并已译成多种语言。如荷兰语文本与译本之间存在冲突,荷兰语文本始终具有决定效力并具有约束力。